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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1條

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 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 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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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