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18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8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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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