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23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3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 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 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於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保存、保護及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