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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23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3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 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 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於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保存、保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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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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