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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式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監測,由主管機關委託學術或專業機關(構),定期提出現地監測報告。 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監測報告,檢討現地保存之方式,並得隨時調整或變更之。 第一項監測之內容及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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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