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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第八條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保險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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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