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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第15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服務中心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並應於服務中心處所門首表明服務中心之標示。 保險業服務中心應置主管一人,其除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三條
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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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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