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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者,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由,及員工安置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領有分公司(分社)營業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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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