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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 一、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 二、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 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設置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非供對外營業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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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