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第9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前條場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核准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預定遷入或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四、遷移或裁撤之理由。 五、遷移或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六、員工安置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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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