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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與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三、符合主管機關對於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要求之說明。 四、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 五、未來三年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六、子公司之主要合資對象說明。 七、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稱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指保險業於國外設立之子公司由我國保險業派任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國外分公司之經理人或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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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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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