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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第11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依
第七條
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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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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