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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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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