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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7條

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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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