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第8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設置之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涉及對外營業行為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二、設置之理由。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