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 第10條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0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