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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令信託業於期限內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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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