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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 第6條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6條
信託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信託公司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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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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