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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者,當然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建築法、建築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協調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營造業法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法,當然解任或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信託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除董事長、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信託公司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規定兼任者。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信託公司負責人。 信託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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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符合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應經同業公會審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品德…第4條信託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總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信託專門…第5條信託公司分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五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第6條信託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信託公司董事、經理人。前項之…第7條信託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第8條信託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並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第9條(刪除)第10條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第11條主管機關對信託業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令信託業於期限內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指…第12條信託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準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當然…第13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第14條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5條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第16條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第16-1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除應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應無因下列任一行為致客戶發生重大損失,…第17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符合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應經同業公會審定…第1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不動產…第19條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未符合第十四條…第20條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第21條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2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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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