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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7條

信託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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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