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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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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