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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1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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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