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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 第14條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4條
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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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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