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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0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應就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專長領域,指學習節數不足聘任專任教師一人之領域(或科目、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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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專長領域,指學習節數不足聘任專任教師一人之領域(或科目、學科…第3條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巡迴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中心學校,其他巡迴…第4條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中心學…第5條合聘教師之員額,應由主聘學校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巡迴教師之員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以外加…第6條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第7條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三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轉任為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之一般…第8條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應依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之需求,更換從聘學校或從屬學校。第9條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第11條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各該教師之權利義務、工…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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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