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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3條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巡迴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中心學校,其他巡迴服務學校為從屬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服務之學校,以不超過三校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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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