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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1條

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各該教師之權利義務、工作性質及其他相關資訊,載明於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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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