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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7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三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轉任為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之一般專任教師,免擔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一、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因教師異動所生缺額,其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學習節數,足以聘任教師一人。 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年限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介聘至前項規定以外之學校擔任一般專任教師: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聘任:三年以上。 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聘任: (一)介聘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三年以上。 (二)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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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