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 第4條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4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