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 第9條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9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依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前項權利事項,得依實際需要,包括交通費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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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