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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 第2條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專長領域,指學習節數不足聘任專任教師一人之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 偏遠地區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就前項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得依下列規定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一、由偏遠地區學校就其教師員額與同級或不同級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合聘教師。 二、由各該主管機關將所屬學校部分教師員額,提供予同級或不同級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巡迴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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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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