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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6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其於各服務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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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