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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1條

符合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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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