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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第8條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8條
第三條
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賓至如歸之服務精神,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前項候選對象對觀光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服務年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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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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