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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4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 參選人依本辦法評選程序獲獎者,於三年內不得再受推薦參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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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