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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第5條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營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質,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提供優良住宿體驗並能落實旅宿安寧維護,對於設備更新維護、結合產業創新服務及保障住宿品質維護旅客住宿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宣傳推廣活動,對觀光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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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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