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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3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會議定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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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