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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2條

交通部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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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