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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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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6條
旅行業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旅行業競爭力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招攬國外旅客來臺觀光或推廣國內旅遊,最近三年外匯實績優良或提昇旅客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推廣活動,對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自創優良品牌、研究發展、創新遊程,對業務拓展及旅遊服務品質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對旅遊安全或重大旅遊意外事故之預防及處理周延,或對旅客權益及安全維護,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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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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