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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第9條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9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領隊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罰鍰或停止執業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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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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