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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第17條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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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交通部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
第4條
觀光產業團體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
第6條
旅行業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旅行業競爭力…
第7條
觀光遊樂業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
第8條
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
第9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
第10條
非屬觀光產業之團體或個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準用本辦法表揚之。
第11條
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
第12條
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
第13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會議定評…
第14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
第15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第16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辦理所轄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辦理;其所需經費應…
←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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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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