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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4條

觀光產業團體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配合觀光政策對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定期發行觀光專業刊物或舉辦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 五、推展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活動,擴充觀光產業行銷通路,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對於促進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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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