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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34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 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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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