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第12條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12條

已辦理出國查驗手續者,因故取消出國時,應由船舶或航空公司會同辦理退關手續,並刪除該次出國電腦紀錄及註銷該次出國查驗章戳。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