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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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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
第七條
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情形或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事由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護照。 二、入國許可證件。但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免備之。 三、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予填繳。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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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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