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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第5條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5條
無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及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禁止出國情形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但入國時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出國免備入國許可證件。 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入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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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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