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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17條

為便利搭乘船舶之旅客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得於船舶抵達我國港口七日前,備妥申請書與旅客及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派員至該船舶停泊之前站港口登輪查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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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