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第16條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16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漁船船員手冊。 二、漁民出港名冊或漁民返港名冊。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第1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