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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18條

持用護照、旅行證件、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或逐次加簽證以外之其他入出國許可證件入出國者,移民署於入出國查驗時,得分別收繳其入、出國許可證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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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