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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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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3條
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者,應持憑入國證明文件查驗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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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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