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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第25條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25條
移民署得與其他國家交換入出國乘客之個人電子資料檔案,有關交換資料檔案之類別、範圍、保存期限及利用事項各依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協定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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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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