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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10條

第六條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 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通則所列偵查員、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 定。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各港務警察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查驗 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通則所列查驗員、書記 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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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